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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办法

时间:14-01-06 14:59:37 来源: 作者:

中医工字【2012】07号

湖北中医药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办法

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意见是代表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监督和推进学校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妥善办理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意见是一项与民主、民意、民心、民生紧密相连,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谐息息相关的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不断完善我校各项制度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1、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和收集到的意见,由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按照提案、意见的内容分别归类,填写提案、意见分类办理表。

2、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将已归类的提案、意见呈送各分管校领导。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出交办意见,由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分送至有关承办单位或部门。提案、意见在传递的过程中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以防提案、意见失落。

3、承办单位或部门根据提案、意见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方案。方案中须明确承办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经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落实。承办部门对大会通过的提案必须认真组织研究办理,所提意见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无法解决的,在答复时做出明确说明。

4、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有权对承办单位或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承办单位或部门在收到承办提案、意见的60天内,必须约请提案人见面沟通,反馈提案、意见的办理情况。

6、提案人对承办单位或部门的办理结果在提案表上签署意见。

7、办理完毕的提案、意见由承办单位或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后,将提案表交回教代会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

8、经教代会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研究,对于教职工普遍关注的提案、意见办理情况向教职工公布。

9、提案、意见办理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对优秀提案及承办提案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提案、意见办理不力的部门提出批评,并将提案、意见办理工作纳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湖北中医药大学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章)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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